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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3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乌拉特前旗支行与尹丽、郑海云、高健钧、郝瑞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乌拉特前旗支行,尹丽,郑海云,高健钧,郝瑞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3民初1305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乌拉特前旗支行,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负责人高铭谦,行长。委托代理人聂义刚,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丽,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郑海云,男,1977年4月10日,蒙古族,现住址同上。被告高健钧,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被告郝瑞芳,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乌拉特前旗支行诉被告尹丽、郑海云、高健钧、郝瑞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乌拉特前旗支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尹丽、郑海云、高健钧、郝瑞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乌拉特前旗支行撤回对被告尹丽、郑海云、高健钧、郝瑞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03元,应减半收取2402元,退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乌拉特前旗支行。审 判 长 : 乔 睿审 判 员 :柳海梅人民陪审员 :王艳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乔佳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