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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民初3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济南市槐荫区石佛高强度标准件厂与山东寰球加氢反应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槐荫区石佛高强度标准件厂,山东寰球加氢反应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3729号原告济南市槐荫区石佛高强度标准件厂。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石佛屯村。法定代表人王风水,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田同鑫,系该厂法务部职工。被告山东寰球加氢反应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陈官循环经济示范园永兴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兵,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济南市槐荫区石佛高强度标准件厂诉被告山东寰球加氢反应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济南市槐荫区石佛高强度标准件厂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槐荫区石佛高强度标准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计427元,由原告济南市槐荫区石佛高强度标准件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灵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爱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