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5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与陈广野、雷德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陈广野,雷德平,王维珍,尹升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548号之二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九堡镇蓝桥名苑11栋13-19号。负责人付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佶,该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冰洁,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广野,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告雷德平,女,1966年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告王维珍,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尹升亮,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以下简称民泰银行)诉被告陈广野、雷德平、王维珍、尹升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民泰银行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廖欢欢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民泰银行基于被告陈广野欠付透支“商惠通卡”本息等而起诉,请求:1、被告一、二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481481.37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4年7月24日至2015年11月12日的利息人民币120519.28元,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产生人民币14398.65元,共计人民币元616399.3元,其余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为实现担保权利所支付的律师费13946元;3、被告三、被告四对前述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原告民泰银行提供的证据及其在起诉状中的陈述,曾多次以电话或发送邮件等方式催收透支信用卡本息无果。本院认为,被告陈广野经信用卡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透支本息的行为,已涉嫌经济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欢欢人民陪审员 许 琰人民陪审员 施周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