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关于肖香连与廖祖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香连,廖祖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2民初2438号原告:肖香连。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丽,常德市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廖祖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谢前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小兵,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肖香连与被告廖祖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印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香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丽、被告廖祖来、被告平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小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香连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为138670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17241.5元、误工费3487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020元、出院后护理费2794元、交通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5767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022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162931.5元。廖祖来辩称:垫付医疗费17241.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020元、其他费用3000元,请求一并处理。平安公司辩称: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部分诉讼请求过高。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2016年2月2日18时30分,廖祖来驾驶湘J0LT**号小型客车沿常德市武陵区皂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公园世家路段时,遇行人李伟、肖香连抱着其子李东骏沿该路段横过道路,不慎相撞,造成李伟、肖香连、李东骏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廖祖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肖香连被送往常德市第一中医院住院治疗36天,廖祖来垫付了全部医疗费17241.5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其他费用3000元。2016年8月15日,肖香连伤情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肖香连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时间为180天,需1人护理60天,需营养60天。另查明:湘J0LT**号车辆在平安公司处投保一份交强险及一份保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肖香连与李伟系夫妻关系,两人均为湖南省桃源县人民医院医生,夫妻二人共生育二子,大儿子出生于2010年9月23日(截至鉴定之日年满5周岁),小儿子出生于2015年8月5日(截至鉴定之日年满1周岁)。肖香连因本起交通事故实际误工时间为两个月,其工作单位亦停发其两个月的部分工资,其中2016年3月实发工资为955.5元,2016年4月实发工资为314.5元。另案受害人李伟总损失为184411.5元。原、被告协商未果,以致成讼。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司法鉴定书、医疗费发票、病例资料、证明、银行交易流水记录等为据。廖祖来提交的证据中护理费收据及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因无护工证及护理人员出庭作证等予以作证,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肖香连的损失应全部由廖祖来承担,因其车辆已投保,故由平安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代为赔偿。肖香连的各项损失核定如下:1、医疗费17241.5元,依据医疗费发票核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3、营养费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4、护理费7080元,其中住院期间的护理费7020元因证据不足,故酌定为4248元(118元/天(2015年居民服务业收入标准)×36天);出院后的护理费酌定为2832元(118元/天×24天);6、误工费10516元,计算时间为两个月,计算标准因肖香连提供的证据并未证明其事发前的月平均工资为多少,故酌定按照2015年卫生行业月平均工资(5893元/月)计算其月收入,再抵减其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实际发放的两个月工资,即为误工费:10516元=5893元/月×2月-955.5元-314.5元。7、残疾赔偿金57676元[28838元/年(2015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年×10%];8、被扶养人生活费29251.5元[19501元/年(2015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18-5)年×10%÷2+19501元/年×(18-1)年×10%÷2];9、精神抚慰金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10、交通费酌定500元。综上,肖香连总损失为133865元。因二受害人的总损失未超过总保险金额,故上述损失全部由平安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廖祖来垫付的费用24489.5元[17241.5元+4248元+3000元]应从上述款项中予以返还,即平安公司赔偿肖香连109375.5元,赔偿廖祖来24489.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肖香连赔偿109375.5元,向廖祖来赔偿24489.5元;二、驳回肖香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59元,减半收取1779.5元,由肖香连负担307元,廖祖来负担147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印 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叶洁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