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南新荣林业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玖荣林业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荣林业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玖荣林业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25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荣林业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运和,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南玖荣林业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志刚,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南新荣林业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玖荣林业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南玖荣林业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 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