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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权、刘夏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刘权,刘夏,靖边县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权。被执行人刘夏。被执行人靖边县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新房滩海则畔第二移民区。法定代表人刘权。本院在执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权、刘夏、靖边县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权、刘夏、靖边县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权、刘夏、靖边县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