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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财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杨雷与刘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雷,刘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财保161号申请人杨雷,男,1978年5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刘赛,男。申请人杨雷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赛名下的车库一处进行查封。申请人杨雷以其名下的一处车库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为杨雷名下的车库一处,为了防止担保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杨雷名下的车库一处,房产证编号为:孙房权证建房字第S2015****号,期限为2019年10月8日。案件申请费720.00元,由申请人杨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