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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5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勇与陈寿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陈寿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5837号原告:陈勇,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寿锦,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与被告陈寿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勇以与被告陈寿锦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23元,减半收取为4312元,由原告陈勇负担。审判员 江  海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晓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