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2执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柏春福、柏慧文与陶忠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春福,柏慧文,陶忠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2执4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柏春福。申请执行人柏慧文。被执行人陶忠卫。申请执行人柏春福、柏慧文依据本院(2016)云0122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陶忠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柏春福赔偿款30487.40元、支付柏慧文赔偿款4773.68元及案件受理费106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柏春福、柏慧文赔偿款295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且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宁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2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晓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