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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2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侯富喜与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富喜,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115号申请执行人侯富喜,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许龙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黄荣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侯富喜与被执行人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3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2年3月至2015年3月的租金179481.45元及违约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2年4月1日开始按照欠付金额分段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04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8日),负担案件受理费4126元,本案申请执行费2654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或其它收入188365元(违约金另外计算)。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红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夏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