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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商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华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学辉、于洪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华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孙学辉,于洪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商初字第785号原告莱州华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福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东先,莱州市文昌路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学辉,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于洪香,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树臣,莱州市文昌路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郝广杰,莱州市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华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学辉、于洪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莱州华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莱州华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州华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3元,减半收取1942元,保全费2840元,均由原告莱州华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韩熙坤人民陪审员  杜文娟人民陪审员  王瑞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