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商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华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学辉、于洪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华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孙学辉,于洪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商初字第785号原告莱州华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福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东先,莱州市文昌路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学辉,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于洪香,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树臣,莱州市文昌路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郝广杰,莱州市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华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学辉、于洪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莱州华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莱州华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州华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3元,减半收取1942元,保全费2840元,均由原告莱州华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韩熙坤人民陪审员 杜文娟人民陪审员 王瑞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