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1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福建省邵武铁武林车辆有限公司与福清市闽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邵武铁武林车辆有限公司,福清市闽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64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邵武铁武林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法定代表人:苏佳东,总经理。被执行人:福清市闽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龙山街道富景东方。法定代表人:林发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邵武铁武林车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清市闽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邵民初字第262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各金融、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文渊审 判 员 刘军伟代理审判员 杨雪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温惠彬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