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执恢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梁朝晖与章湘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朝晖,章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恢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朝晖,男,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章湘军,男,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朝晖与被执行人章湘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92970元,2015年8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3月2日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梁朝晖以被执行人章湘军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同日立案,经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章湘军一次性支付47000元(含诉讼及保全费2970元),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放弃本案其它债权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廖继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湘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