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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赵金廷与李向阳、杨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廷,李向阳,杨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329号申请执行人赵金廷,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李向阳,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杨阳,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015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金廷与被执行人李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李向阳、杨阳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依职权所查证的事实,被执行人李向阳、杨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向阳、杨阳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726执32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史春光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付德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