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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4执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包头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耐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天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述德(曾用名王树德)、盛传应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耐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天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述德,盛传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4执1076号申请人包头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法定代表人辛喜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耐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法定代表人王述德(曾用名王树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天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开发区北京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61345692-4。法定代表人李建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述德(曾用名王树德),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蓬莱市。被执行人盛传应,女,1957年7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蓬莱市。包头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耐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天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述德(曾用名王树德)、盛传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包头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耐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天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述德(曾用名王树德)、盛传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青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耐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天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述德(曾用名王树德)、盛传应的银行存款225656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旭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