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0681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岳阳军质橡塑有限公司等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汩罗支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岳阳军质橡塑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1民初1549号原告: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唐著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敦,汨罗市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岳阳军质橡塑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汨罗市。法定代表人李要军,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有军,系公司职员,一般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住所地汨罗市罗城经济开发区。负责人彭文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负责人严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策,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映辉,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岳阳军质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第三人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岳阳军质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40元,减半收取5520元,由原告岳阳军质橡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巢 烨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人民陪审员 赵小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蓝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