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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执2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尤某某、曹某某、XX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尤某某,曹某某,XX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执2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被执行人尤某某,男。被执行人曹某某,女,系被执行人尤某某之妻。被执行人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周某某与尤某某、曹某某、XX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尤某某名下登记有两辆小型汽车,曹某某名下登记有一辆小型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尤某某名下的两辆小型汽车,车牌号分别为:陕XX**宝马牌、陕XX**奥迪牌;查封曹某某名下的陕XX**大众牌小型汽车。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姬治平代理审判员  潘玉林代理审判员  高元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