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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第4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泽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第431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泽辉,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26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1年9月30日在雷州市看守所被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6年4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于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6〕4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泽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娟、孙云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泽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邓某曾在羁押场所得知同仓的被告人李泽辉贩卖毒品。2016年4月16日,邓某通过微信向李泽辉购买十个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要求赠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月17日,邓某向公安机关举报李泽辉贩卖毒品并表示愿意协助抓捕。当日15时许,邓某再次联系李泽辉,李泽辉称已经备好毒品,双方谈好毒资是1400元,并约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裕安二路文化产业中心公交站台交易。当日17时许,李泽辉携毒到约定交易地点,交给邓某一个装有毒品的烟盒,并向其收取1400元。在交易完成后,民警将李泽辉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作案手机和毒资,在邓某身上查获装有毒品的烟盒。经现场检查,李泽辉现场交付的烟盒装有两包净重合计9.78克的晶体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以及一包净重合计0.21克的片剂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李泽辉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邓某、朱某的证言,毒品、毒资和作案手机照片、抓获经过、手机通话记录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疑似毒品收条、被告人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泽辉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泽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泽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泽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手机(黑色苹果4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阮  志  明人民陪审员 曾  庆  森人民陪审员 林  长  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边  秋  红书 记 员 吕友媚(兼)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