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陈家军与冯念祥、朱井年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军,冯念祥,朱井年,盱眙县管镇中心小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2133号原告:陈家军,个体户。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建军,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念祥,个体户。被告:朱井年,农民。被告:盱眙县管镇中心小学,住所地盱眙县管镇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杨军,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权宏,法律工作者。原告陈家军与被告冯念祥、朱井年、盱眙县管镇中心小学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陈家军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家军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陈家军承担。审 判 长 贾晓红审 判 员 丁德平人民陪审员 孙克常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