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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3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朱克乡、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克乡,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林呈洪,朱克乡,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林呈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959号申请执行人朱克乡,男,汉族,1951年1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61449-2),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南方大厦A21室。法定代表人陈早静。被执行人林呈洪,男,汉族,1936年4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朱克乡与被执行人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林呈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5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5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林呈洪各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66075.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存于建设银行瑞安支行存款68149.56元,其中案款66075.3元、诉讼费192元、执行费1882.26元,被执行人林呈洪在银行仅有零星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7月11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林呈洪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2016年7月11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林呈洪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9月12日,被执行人林呈洪向本院提交请求领取基本生活费的申请报告,并提交了住院收据、出院记录等材料,本院经核实后,同意让被执行人林呈洪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费1500元,同时,扣划其存于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存款5900元,作为其2016年9月至12月的基本生活费用。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全部案款,现因被执行人林呈洪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信息表、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呈洪在本案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9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潘学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林润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