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民终5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大连泰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宋清山、夏天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泰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宋清山,夏天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5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连泰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承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莉,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宋清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夏天才。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冬梅,大连保税区正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大连泰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清山、夏天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3民初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9月12日向上诉人大连泰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6年9月26日开庭。2016年9月26日,大连泰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大连泰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78元(上诉人大连泰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89元,由上诉人大连泰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学枝审判员 丁大勇审判员 刘冬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建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