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执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申请执行王明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王明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15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负责人高骏康,行长。被执行人王明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申请执行王明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4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明泽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79024.79元及执行费4085.3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明泽的银行存款283110.1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可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