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来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1879号原告:来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潘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来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永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