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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来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1879号原告:来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潘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来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永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