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24执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方仙英与郑雄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仙英,郑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348号申请执行人方仙英,女,1971年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郑雄伟,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方仙英与郑雄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商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截止2016年10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被执行人款项10869元,案件执行费63.0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3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瑞标审判员  朱 敏审判员  伍秋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