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方仙英与郑雄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仙英,郑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348号申请执行人方仙英,女,1971年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郑雄伟,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方仙英与郑雄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商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截止2016年10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被执行人款项10869元,案件执行费63.0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3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瑞标审判员 朱 敏审判员 伍秋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