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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4执3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马优根与曾念东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优根,曾念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4执3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优根,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曾念东,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宁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曾念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念东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马优根人民币70595元,但被执行人曾念东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曾念东名下坐落于宁化县翠华小区房屋,暂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仁华审判员  廖国辉审判员  刘文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戴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