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81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江云,韦勇庆,廖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6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覃江云,被执行人韦勇庆,被执行人廖春艳,女,申请执行人覃江云与被执行人韦勇庆、廖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宜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勇庆、廖春艳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覃江云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616号。截止2016年6月28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共同归还给申请人覃江云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二、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463元,共同缴纳本案执行费50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廖春艳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韦勇庆下落不明,于2016年7月25日向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及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经本院调查核实。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经征询申请人的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执6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晟审判员 韦俊孜审判员 蔡志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志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