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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民初2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丁清河与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清河,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邱鸿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初228号之二原告:丁清河,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明,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君,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东苑二标*号门面房。主要负责人:XX春。被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水仙大街亨立大厦*层A。法定代表人:苏建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第三人:邱鸿杰,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原告丁清河与被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邱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丁清河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清河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清河撤诉。案件受理费18791元,减半收取计9395.5元,由丁清河负担。审 判 长  王清芬审 判 员  张海泉代理审判员  卢津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