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民初3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才良与被告徐焱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才良,徐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02民初3900号原告:杨才良,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徐焱,男,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原告杨才良与被告徐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才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杨才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材料款20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6日,被告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宋家乡菜园村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工后,无法偿还原告的运输材料款,在菜园村村委的调解下,被告向原告写下一张欠条,当时说好回家后就打款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徐焱未作答辩。原告杨才良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户籍资料及欠条。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徐焱在宜宾市翠屏区宋家乡菜园村承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期间,向原告杨才良购买石子、石粉及砖等建筑材料,被告的建设项目完工后尚拖欠有原告的材料款。2015年12月6日,原被告经结算并在菜园村村委的调解下,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到宋家乡菜园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杨才良材料款20800元,被告并向原告承诺年前打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起诉来院。本院认为:被告徐焱在宋家乡菜园村承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期间向原告杨才良购买石子、石粉及砖等建筑材料,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共计208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应给付原告材料款,本院对原告的诉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才良材料款20800元。被告徐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为160元,由被告徐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康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