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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2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胡敏、王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敏,王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114号申请执行人胡敏,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王建勇,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胡敏与被执行人王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3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敏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建勇支付借款本金76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0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建勇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通知申请执行人胡敏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王建勇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建勇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21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