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30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陆大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陆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30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邬建辉,男,汉族,1990年11月8日出生,江西省丰城市人。被执行人陆大林,男,1983年3月3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大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陆大林未按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陆大林支付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赔偿金人民币10000.00元;2、加倍支付延迟履行金;3、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4、本案执行费50.00元。2016年2月16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执行。2016年7月15日,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9月29日达成以9350.00元结案的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陆大林主动履行了9350.00元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本院(2016)湘1230执117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仲德审判员 吴石登审判员 杨生道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 镇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