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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4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韦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224刑初8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某,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于广西东兰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兰县。2013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15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东兰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宏良、代理检察员班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韦某某利用帮助韦某1到林业部门领取苗木的机会,复印韦某1的身份证,之后以韦某1之名提供虚假材料向东兰县林业局申请荒山造林补贴,共骗取荒山造林补贴款人民币65560.98元。事后,被告人韦某某给了韦某14800元人民币,剩余款项被韦某某挥霍一空。2、2014年初,被告人韦某某利用帮助韦某17、韦某18、韦某19等3人到林业部门领取苗木的机会,擅自复印韦某17、韦某18、韦某19等3人的身份证,然后以韦某17、韦某18、韦某19等3人的名义提供虚假材料向东兰县林业局申请珠江防护林工程人工造林补贴,骗领珠江防护林工程人工造林补贴款人民币110408.28元。因担心被检举揭发,被告人韦某某给了东兰县隘洞镇建开村孟二屯的韦某22(另案处理)人民币15000元,余款项被被告人韦某某用于自家建房等开支。案发后,被告人韦某某主动退回赃款90000元人民币,韦某22亦退回所得的15000元人民币。3、2015年初,被告人韦某某利用帮助韦某20(曾用名韦某23)、韦某21等2人到林业部门领取苗木的机会,擅自复印韦某20、韦某21的身份证,然后以韦某20、韦某21之名提供虚假材料向东兰县林业局申请珠江防护林工程人工造林补贴,骗取珠江防护林工程人工造林补贴款人民币44568.48元。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韦某某自动到东兰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韦某某将尚未被追回的赃款人民币115537.74元交到东兰县人民法院。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韦某1、韦某2、韦某3、韦某4、韦某5、韦某6、韦某7、韦某8、韦某9、韦某10、郭某、何某、韦某11、韦某12、韦某13、韦某14、韦某15、韦某16、韦某17、韦某18、韦某19、韦某20、韦某2韦某22的证言,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讯问被告人韦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东兰县隘洞镇建开村拉塘屯、干孟屯、纳配屯村民关于要求惩处并追回冒领珠江防护林人工造林工程补贴款项的控告书,珠江防护林人工造林工程补贴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银行交易明细表,隘洞镇建开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珠江防护林人工造林工程补贴项目检查验收表,涉农免税劳代开统一发票、要求对珠江防护林工程人工造林检查验收的报告、人工造林补贴项目检查验收报告、项目任务申请与核实情况登记表、人工造林补贴检查验收、营林项目申请表、委托书、珠江防护林工程人工造林施工合同书、珠江防护林工程人工造林小班作业设计表、珠江防护林工程人工造林小班作业设计图、东兰县林业局报销单据贴存表,韦某17、韦某23的银行卡,收条,韦某某、韦某22退赃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文件桂林办营字(2013)48号关于做好2013年度营造林项目和2014年度部门预算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文件桂发投资(2014)1103号关于下达广西防护林工程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桂林营发(2013)191号关于做好2013年度中央财政造林补贴和森林抚育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13年度中央财政造林补贴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表,2013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计划和资金分配表,河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池市林业局、河池市财政局文件河发改投资(2013)281号关于下达河池市防护林工程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河池市防护林工程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河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池市林业局、河池市财政局文件河发改投资(2014)244号关于下达河池市防护林工程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河池市防护林工程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文件财农(2014)9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申请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造林补贴款人民币220537.7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全部退回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韦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二、扣押在东兰县公安局的赃款人民币105000元由东兰县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本院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15537.7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覃振华审 判 员  覃文铭人民陪审员  黄东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春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3、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4、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5、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6、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7、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