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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应邦与夏祺云、田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应邦,夏祺云,田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刘应邦,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13日,住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夏祺云,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25日,住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田云,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18日,住贵州省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刘应邦申请执行夏祺云、田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告夏祺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刘应邦欠款48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6元,申请执行费6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夏祺云、田云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夏祺云、田云于2017年5月25日前履行完毕。2、申请执行费635元由被执行人夏祺云、田云承担(已交纳)。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9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