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山东凿岩钎具有限公司与崔广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凿岩钎具有限公司,崔广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76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凿岩钎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法定代表人:陈一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清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广全,男。申请执行人山东凿岩钎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广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2015)阳某字第26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据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525891.70元。但至今被执行人崔广全未履行该证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凿岩钎具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手续,被执行人崔广全交纳执行款20000.00元及执行费1000.00元。本院分别于2016年9月27日、9月28日、9月30日、10月8日进行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查询,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26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505891.7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诉讼费4530.00元、执行费6659.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