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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3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奈曼旗大镇慧远门窗厂与李永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奈曼旗大镇慧远门窗厂,李永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3280号原告奈曼旗大镇慧远门窗厂。法定代表人:邹会。职务: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邹存亮,男,汉族,1989年7月1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李永旗,男,蒙古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奈曼旗大镇慧远门窗厂诉被告李永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奈曼旗大镇慧远门窗厂撤回对被告李永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春刚审 判 员  孙立东人民陪审员  刘佳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晓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