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5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农德胜、陶玉成等与潘英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德胜,陶玉成,农德行,农德民,潘英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5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农德胜,男,1948年8月2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申请执行人陶玉成,女,1955年4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申请执行人农德行,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申请执行人农德民,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壮族,医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潘英台,女,1953年8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黄瑞降,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进结镇民元村上元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天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潘英台、黄瑞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英台、黄瑞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潘英台、黄瑞降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潘英台在银行开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英台在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进结支行账号为16×××61的账户存款,冻结限额为3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可以支付。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大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日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