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1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潘霞与邹其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霞,邹其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1民初2212号原告:潘霞,经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丽英,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其德,公务员。原告潘霞诉被告邹其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丽英、被告邹其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6年8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邹其德因资金需要于2016年4月6日向原告借款320万元,被告出具一张借条,约定2016年8月8日前还清,双方口头约定若逾期还款,被告需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汇款32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后原告多次催取,被告均拒接电话,拒接还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利,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邹其德承认原告潘霞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其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潘霞借款320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6年8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计16,200元,由被告邹其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黄 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梦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