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3民初3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方从德与甘国柱、白景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从德,甘国柱,白景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3民初3340号原告方从德,男,汉族,1946年10月10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甘国柱,男,汉族,1978年7月16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白景权,男,汉族,40岁,住信阳市平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从德诉被告甘国柱、白景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法庭调解诉讼请求已兑现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从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甘承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汪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