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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3民初3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方从德与甘国柱、白景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从德,甘国柱,白景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3民初3340号原告方从德,男,汉族,1946年10月10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甘国柱,男,汉族,1978年7月16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白景权,男,汉族,40岁,住信阳市平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从德诉被告甘国柱、白景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法庭调解诉讼请求已兑现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从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甘承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汪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