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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终2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张彪与蒋晓影、马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晓影,张彪,马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2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晓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彪,自由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良,职业不明。上诉人蒋晓影因与被上诉人张彪、马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4民初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晓影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晓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4民初67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文君审 判 员  徐梦梦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