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3民初3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熊远文与廖小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远文,廖小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3民初3347号原告:熊远文,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廖小延,男,1987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熊远文与被告廖小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远文,被告廖小延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远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88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一批家具,共计13880元,时至今日被告只支付了8000元,剩余5880元以其它借口不予支付。被告廖小延辩称,欠款金额属实,其一直没有付款的原因是因为原告没有尽到售后的义务,购买的家具中沙发存在问题。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于2015年8月30日与原告达成购买家具的型号以及价格的清单一份,事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了销货清单上相应的货物并送货上门。2015年10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并注明余款在2016年2月20日前还清。现被告称所购买的家具中沙发存在质量问题且一直与原告的兄弟媳妇联系而并未与原告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从被告出具欠条至今的时间已经十一个月,被告的辩称显然已不符合常理,故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小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熊远文货款58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熊远文已预交25元),减交25元,由被告廖小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 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小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