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民初19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文选与杨献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选,杨献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1980号之一原告:王文选,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俊芳。委托代理人:扈世康,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杨献记,男,汉族,1966年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海亮,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文选诉被告杨献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王文选法定代理人李俊芳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献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文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选撤回��被告杨献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立案申请缓交,未实际缴纳,免于收取。。审 判 长 王旭栋代理审判员 邵高冲陪 审 员 刘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柴红娟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