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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财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陈金荣与陈全景、陈春景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金荣,陈全景,陈春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财保351号申请人陈金荣,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委托代理人赵兰英,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陈全景,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陈春景,男,住址同上。申请人称,2016年9月20日12时30分许,陈全景驾驶鲁RAU2**号三轮汽车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事地点处时向北转弯与沿26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陈金荣骑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陈金荣受伤,两车损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2016648号认定陈全景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金荣无事故责任。申请人陈金荣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陈全景驾驶被申请人陈春景所有的鲁RAU2**号三轮汽车,并提供5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5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金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陈全景驾驶被申请人陈春景所有的鲁RAU2**号三轮汽车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