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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舅生与陈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舅生,陈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6执804号申请执行人张舅生,居民。被执行人陈树军,居民。张舅生与陈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涟民初字第025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陈树军欠原告张舅生借款98600元,由被告陈树军从2016年3月20日起每月20日前归还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有一期未按时归还,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二、被告陈树军归还至20000元时,原告张舅生返还被告型号为A1524、IMEI:354380065211169的iphone手机一部、型号为G750中国黄金的戒指一枚。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陈树军负担。因陈树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舅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相关协助查询单位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等,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确切证据或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树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申请执行人张舅生的债权未受偿。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的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确切证据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涟民初字第025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汪祝静执行员  李立新执行员  唐 堂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姜宇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