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02民初3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新明与沈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明,沈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3966号原告刘新明,居民。委托代理人吴相成,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素红,居民。原告刘新明与被告沈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新明于同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新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刘新明负担。审判员  吕建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谷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