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执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国峰与戴元楼、张秀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峰,戴元楼,张秀兰,陈尚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1456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峰,教师。被执行人戴元楼,个体户。被执行人张秀兰,个体户。被执行人陈尚荣,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刘国峰与被执行人戴元楼、张秀兰、陈尚荣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924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20万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36000元,并该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4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4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查询无信息,车辆已被扣押,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4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杨文涛审 判 员 刘必胜代理审判员 杜德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