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9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唐建民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资兴高速公路第六标段项目部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民,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资兴高速公路第六标段项目部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329民初178号原告唐建民。委托代理人文金发,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军勇,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资兴高速公路第六标段项目部。负责人曾秀峰,该项目部书记。委托代理人曾秀锋,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超,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员工。原告唐建民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资兴高速公路第六标段项目部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立新、杨艳兵与人民陪审员曾令有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侯利娟担任记录。原告唐建民的委托代理人文金发、莫军勇,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资兴高速公路第六标段项目部的委托代理人曾秀锋、陈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资兴高速公路第六标段,由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资兴高速公路第六标段项目部负责具体施工。2014年3月起,被告大型施工、装载等工程车强行从原告房屋旁的村建公路上通行,因大型车辆长期通行,致使原告房屋墙体开裂。经广西鼎恒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原告房屋因受被告施工重车震动受损。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出具的《资源县中峰镇八坊村委红桥亭村地基不均匀沉降现场调查情况及处置建议》确定:由于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大量倒土车通过该村内道路,对公路下方岩土体产生持续的震动、扰动,下伏基岩为全风化的花岗岩体,在强烈震动、扰动的情况下极易产生液化现场,造成周边房屋基础产生地基不均匀沉降,造成房屋墙体开裂。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房屋造成了损害,依法应由被告负责修复,并应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达到依据国家住宅建设各项标准均合格的状态。要求:一、判决被告将被其施工车辆损坏的原告房屋修复,并达到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国家住宅建设各项标准鉴定为合格;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诉讼主体资格;2、档案机读材料,证明被告身份情况;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明本案受损房屋系原告所有的房屋;4、广西桂林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出具《资源县中峰镇八坊村委红桥亭村地基下均匀沉降现场调查情况及处置意见》,证明:1、本案受损房屋是由于被告大量倒土车通过该村道路,对公路下方岩土体产生持续的震动、扰动,产生“液化”现场,造成周边房屋基础产生地基不均匀沉降,造成房屋墙体开裂。2、建议:请有资质的单位对该处岩体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及岩土测试,查明该处岩土的具体特征及震动、扰动该处岩土体对周边房屋的具体影响程序;对目前房屋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房屋是否能继续使用,尚未采取如何措施之前,应提出房屋开裂的预警值,确保房屋内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开裂房屋裂缝的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如发生墙体裂缝持续增长增宽,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5、广西鼎恒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因被告施工车辆载重大,经过时产生较大振动,长时间的振动造成原告房屋损坏。6、2015年7月13日中铁十五局资兴高速公路第六标段出具的《关于唐建民等人反映信访事受理告知》、《关于唐建民同志中铁十五局重车行驶造成民房受损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证明:1、原告一直要求被告处理其房屋受损事项;2、被告已将房屋受损交广西鼎恒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3、被告愿积极处理,同时对29户受损房屋逐步调查、走访和启动赔偿方案。7、照片,证明被告车辆经过原告所在村道时情景、原告村道当时被损情况、原告房屋受损情况。被告辩称,道路通行,与村里签过协议的。大型车长期通行,在2014年8月10日还是什么时候,具体不清楚,有两天车辆拉湿土从那里过,其他就没有从那过。房屋受损是因为产生液化现象,经过检测的。房屋修复也进行了评估,还有评估的价位,原告没有要也不理,所以才导致现在的局面。被告对其陈述及抗辩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广西鼎恒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2、修复价格预算书;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5、6、7没有意见,对证据4不认可。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认可。对里面振动的级别是有异议的,受损的事实是认可的。行驶的工程车辆较大,造成的振动。在结论部分明确写明,因为房屋受损,重车影响,建议中铁十五局对受损房屋修复;证据2是打印的没有任何盖章,法律效力不认可。是修复,和造价没有关系。诉讼请求是恢复原状,不是赔偿损失,我们只要修复,不要一分钱。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的提交的证据1广西鼎恒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修复价格预算书》系被告自行制作,原告也不认可,不予采信。综合全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确认以下事实,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资兴高速公路第六标段,由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资兴高速公路第六标段项目部负责具体施工。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资兴高速公路第六标段项目部是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临时机构。2014年3月起,被告大型施工、装载等工程车从原告房屋旁的村建公路上通行,致使原告房屋墙体开裂,双方产生争议。经资源县公安局委托广西鼎恒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房屋重车振动安全影响进行检测,其结论为:该房屋墙体裂缝以横向为主,主要沿道路一侧墙体分布。所测部分墙体构件裂缝宽度小于1.5mm,有一定发展;三层板面装饰面有明显裂缝,四层梁底面装饰面有细小裂缝,建筑结构顶点侧向位移值均小于40mm。该房屋重车震动影响性综合评级结果为C级,不影响该建筑主体结构整体安全性。建议由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资兴高速公路第六标段项目部对该建筑物局部板类构件采用环氧树脂对裂缝进行表面密封后,采用碳纤维进行加固。原、被告因对受损房屋的修复与补偿达不成协议,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资兴高速公路第六标段,在建设过程中,被告大型施工、装载等工程车从原告房屋旁的村建公路上通行,致使原告房屋墙体开裂,经资源县公安局委托广西鼎恒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房屋重车振动安全影响进行检测,其结论为:该房屋重车震动影响性综合评级结果为C级。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于原告受到的损害,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从广西鼎恒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看,其受害结果,不影响该建筑主体结构整体安全性。检测报告并建议由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资兴高速公路第六标段项目部对该建筑物局部板类构件采用环氧树脂对裂缝进行表面密封后,采用碳纤维进行加固。因此,原告的诉请,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检测报告的要求,其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资兴高速公路第六标段项目部是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临时机构。责任应由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唐建民的房屋进行修复,并应达到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二、驳回原告唐建民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受理费10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桂林市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立新审 判 员 杨艳兵人民陪审员 曾令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侯利娟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