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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民终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毛有情、范秀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有情,范秀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民终18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有情,男,汉族,1987年2月15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龙光钊,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洁梅,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秀华,男,汉族,1984年3月2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胡烈明,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上诉人毛有情因与被上诉人范秀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5)清英法望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已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七天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毛有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5)清英法望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伟诚审 判 员  赖广鑫代理审判员  刘永戈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如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