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4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苏东伟与刘连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东伟,刘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553号申请执行人苏东伟,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刘连成,又名刘凤贤,男,汉族,1963年11月9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苏东伟申请执行刘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019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连成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01973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希贵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大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