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3执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29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汉族,1985年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杜某,男,汉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杜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黄某296500元及利息(其中96500元自2014年9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黄某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另200000元自2015年12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黄某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7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院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或财产线索。另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申请执行标的299374元由被执行人杜某于2016年10月30日支付30000元;于2017年1月25日支付4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支付15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支付79374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案件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应予支持,但该执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杨 军执 行 员  龚明顺执 行 员  林志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李红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