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01民终4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金正与方增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金正,方增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闽01民终4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金正,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增灵,女,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上诉人林金正因与被上诉人方增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金正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金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行亮审 判 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林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叶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