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民终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仲军诉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仲军,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第一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终1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仲军,男,汉族,住株洲县太湖乡。委托代理人:谢岳云,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株洲市人民中路。法定代表人:徐伟辉,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曾树理,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仲军与被上诉人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治疗费用为16万元依据不足,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刘凯、肖得跃、毛跃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4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 蓉审判员 王丹茂审判员 伍 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茜琼 关注公众号“”